(一)审批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二)申报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原限制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
(三)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写明项目用汇额度并一次上报,免税额度应为:投资总额(增资额)—基建投资—国内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转文或签署意见);2、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及增资批复;3、批准证书;4、营业执照;5、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之初三个月内可不提交此文),企业设立的批复;6、企业上一年度联合年检合格记录;7、购买设备的合同;8、设备清单三份(加盖公章);9、根据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另行通知)。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四)办理程序:外资科受理→审核→转报;符合条件的,商务局批复同意转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