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增加投资申请报告(原件);在申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增资的用途;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3、关于增加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5、增加资金用于上新项目或扩大生产规模的,需提交项目用地使用证明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初审意见(原件);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三)办理程序:外资科受理→审核→转报;符合条件的,商务局批复同意转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