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三)申报材料: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2、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9、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四)办理程序:外资科受理→审核→转报;符合条件的,商务局批复同意转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