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三)申报材料: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2、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可从www.ahinvest.gov.cn网投资程序中下载);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5、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7、项目用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9、董事会组成名单、投资者各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10、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材料(原件);11、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12、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初审意见(原件);13、投资者签署的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三)办理程序:外资科受理→审核→转报;符合条件的,商务局批复同意转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