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据批依: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申报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能够遵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材料目录:(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直接登陆备案登(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在网上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打印填写完整的《登记表》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6)、《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提交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原《登记表》及以上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办理程序:外贸科受理→审核→通知转报。经审查所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转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