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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核
2009-08-05 10:20  文章来源:青阳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审批依据: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
  2、《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
  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池政〔2006〕72号)。
  (二)申报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8、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安徽总体规划已布点完毕,待新的规划出台后,再向社会公布并受理)。
  (三)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通知书》(复印件);
  3、合法的出资证明;
  4、一般纳税人的有效证明;
  5、拆解场地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有效的从业人员名单;
  7、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清单和有效证明;
  8、拆解能力说明;
  9、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
  10、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有效证明;
  11、公司章程;
  12、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审查符合条件的,商务厅批复同意设立,并报商务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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