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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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05 10:19 文章来源:青阳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1、《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3、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皖商建字〔2004〕10号); 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池政〔2006〕72号)。 (二)申报条件: 1、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专职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若为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报条件,应当分别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 2、安徽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5、股份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 6、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7、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8、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9、合法的出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1、内资: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审查符合条件的,省商务厅批复同意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报商务部备案同意后,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2、外资: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持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省商务厅进行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均为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