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近日,我市颁布了《池州市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改制辅导企业。所谓改制辅导企业是指经市上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认,以上市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并经证监会备案,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企业。改制辅导企业在税收、补助等诸多方面享受政策优惠,须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经市上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县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针对进入改制辅导期的企业,市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县区财政将分别安排100万元借款给企业用于改制辅导工作。
据悉,从改制辅导年度开始,企业在3年内不能成功上市而放弃上市目标的,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争取上市的企业,按每年环比递增10%为基数,再顺延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