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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07-09-29 10:03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本报讯    记者贾伟报道:为配合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布了《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对试点期间公司债发行、上市、交易各环节的细节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发布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包括总则,债券上市条件,债券上市申请,债券上市的核准、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违反规则的处理,以及附则等8章。

    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交易所进行登记,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交易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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