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委托9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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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31 19:25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皖商贸发函〔2009〕31号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巢湖、铜陵、池州、黄山市商务局(办):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商务部关于拟增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商务部批准我省淮北市商务局等9家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在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商务部和我厅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将视情节要求限期整改或收回委托。
二、为保障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一批备案登记机关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发放备案登记专用章、协助提供网络与技术支持服务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备案登记权下放后,各市局要加强对备案登记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积极主动向辖区企业宣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政策,促其尽快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协助企业统一办理。
四、各市局要将孵化促进工作作为今后的重点工作来抓,并对辖区内尚未发生进出口实绩的获权企业及新获权企业进行认真调研,积极引导获权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做好进出口相关的服务工作,努力使更多获权企业实现进出口零的突破。
联系人:陈征、李洋
电话:0551-2831231、2831247 传真:0551-2831397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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