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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县内商务系统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09-28 13:31  文章来源:青阳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最近,全国连续发生了几起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明电〔2008〕14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商务系统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商明电〔2008〕8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商务系统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工作,确保全年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抓好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商务企业一定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最近在省部级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清醒地认识当前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吸取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为天,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时刻绷紧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这根弦,把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出现松懈麻痹思想。要强化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和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特大恶性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省商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立即开展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坚决依法整治安全隐患
“隐患险于明火”,秋冬季节是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期,当前“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人流、物流、车流量将会大幅攀升,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等安全检查。要立即派出检查组对所属单位及本辖区内商务企业进行明查暗访,以暗访为主,以查找问题为主,拉网式、地毯式地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特别是要主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成品油油库、加油站(点)等安全检查,督促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落实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商务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以及当地政府的要求和自身职责,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对审批、发证工作中,涉及到安全工作的,要主动协调、配合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强安全审查,严格执行经营单位审批发证规定。要结合安全检查活动以及年检等工作,按照安全工作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安全不合格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要坚决吊销相关证书。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重特大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严厉追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采取有力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全省商务系统不发生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商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宣传、检查等活动。要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立即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更新,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要严格本单位车辆动用手续,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私自动车、酒后驾驶、疲劳开车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市场监测,坚持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联络通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和广大商务企业,扎实做好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省商务厅从即日起,将派出9个工作组,由厅领导带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商务企业,迅速抓好落实,确保全省商务系统不发生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省商务厅值班电话:0551-2831252
县商务局值班电话:0566-5029723/5027481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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